
最近一段时间,高温天气频繁,部分地区最高气温突破40摄氏度。面对高温“烤”验,如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、为劳动者撑起一片荫凉?连日来,多个省份总工会发出提示函,要求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,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,足额发放高温津贴,完善防暑降温措施。
“赤日满天地,火云成山岳。”酷暑时节,多地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,可谓有的放矢、正当其时。
各地的集体行动,既是对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的细化落实,也折射出履职尽责的行动自觉。但也要看到,保障劳动者权益,还需要在行动中落实。此前有媒体报道,一些用人单位克扣高温津贴,甚至不发放高温津贴;有的用人单位以发放防暑降温物品代替或充抵高温津贴,这些做法都是违规的。
对此,包括工会在内的相关部门要主动走进用人单位,实地检查有无认真落实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,有无足额发放高温津贴。
需厘清的是,高温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,不能和防暑降温费画等号。高温津贴是硬要求,符合条件就该足额发放。至于防暑降温费,作为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,发放多少、如何发放,决定权在企业,企业为更好调动员工积极性,可根据自身实力适当发放。
目前,一些地方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、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。从员工健康、企业发展的角度看,这些钱也不能省。
维护劳动者高温下的合法权益,发放高温津贴只是一项内容。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还规定,用人单位在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以上时,停止室外露天作业;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、40摄氏度以下时,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……对此,用人单位应当不打折扣地落实,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
防暑降温是季节性很强的一项劳动保护工作,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安全。维护劳动者权益,既是各级工会的分内事,也是安监、卫健、人社等部门的职责。对此,相关部门要把积极做好职工防暑降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。
据报道,为方便劳动者维权,一些地方已经开通12333热线、高温津贴投诉二维码等多个通道,劳动者可实名或匿名举报。与此同时,在执法检查中,也要主动深入园区、工地、环卫站等一线岗位,一旦发现问题就要求用人单位立查立改。只有多管齐下,协同发力,才能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。
随着极端高温天气频发多发,保障劳动者权益也要与时俱进,从提升高温津贴标准,到引导用人单位提升法治意识,主动履行社会责任,制度安排越健全,实施效果就越明显。发放高温津贴不能打折扣、搞变通,这是关乎数亿劳动者获得感的民生工程。
转载请注明来自山西智睿祥新能源有限公司,本文标题:《【社论】发放高温津贴不能打折扣、搞变通》